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锦宏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羊咩”、“龙”男,汉族,初中文明,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扣留,2014年7月8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羊咩”、“龙”男,汉族,初中文明,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法学,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扣留,2014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管所。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燕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周国林、周保兴、周保利因吸毒成瘾独特筹集毒资120元,由周保兴向被告人陈某购置毒品吸食。2014年6月17日半夜12时许,吸毒人员周保兴用手机(号码为130××××7816)买通被告人陈某的电话(号码为134××××9115)联络购置毒品,电话中双方商定在遂溪县岭北镇茶亭路口停止毒品买卖。随后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并携带着毒品和注射器离开上述地点,并向周保兴贩卖毒品三小包,获得120元。吸毒人员周保兴接过毒品和注射器后,便与周国林、周保利在岭北镇三角路附近树林里预备吸食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同时缉获了刚向被告人陈某购置的三小包毒品。经鉴定,被缉获的可疑毒品净0.2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2014年6月25日,吸毒人员张南弟用手机(号码132××××1177)拨打被告人陈某的电话联络购置毒品,双方商定在遂溪县城月镇广丰检测站停止毒品买卖,张南弟因没钱,便以手机抵押,被告人陈某收到手机后付给张南弟60元毒品和注射器。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又电话与吸毒人员张南弟联络,在广丰检测站向吸毒人员张南弟贩卖毒品一小包,获得60元。

2014年6月27日11时许,吸毒人员张南弟利用专用电话(号码0759-79××××5)与被告人陈某再次联络买卖毒品时,公安机关在遂溪县城月镇广丰鸡场的养羊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在被告人陈某运营的养羊场内搜获各种手机28部、注射器3盒、电子称一台及摩托车一辆,同时停止扣押。经鉴定,扣押的电子称上隶属物,检见海洛因成分。

上述理想,被告人陈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抵赖控罪,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吸毒人员周国林、周保兴、周保利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和被缉获的毒品照片;遂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核心毒品测验报告;移动电话通话记载清单以及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某忽视国度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净重0.24克,其行为已造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庭审时被告人陈某已意识到舛误,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倡导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刑相顺应,本院予以采用。为轻薄国法,严峻打击贩毒流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男装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24克、电子称一把、针管注射器三盒二支、彩色塑料袋四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无关规则销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秋茂

审 判 员  林文英

人民陪审员  殷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建平

附相干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清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财富: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许其余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个人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四)以暴力顺从反省、扣留、逮捕,情节重大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内贩毒流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许其余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许其余大批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则处分。

应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发售毒品的,从重处分。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未经解决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法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