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等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95年12月19日出生。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95年12月19日出生。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撒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陈某某、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陈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伙同“大个子”(在逃)、“西宁人”(在逃),在本市城北区北禅路朝阳二级水电站水泵房,盗窃该单位水泵房使用的1.4m×1.4m铝合金窗框三扇,价值54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5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陈某某,“大个子”(在逃)、“西宁人”(在逃),在本市城北区北禅路朝阳二级水电站水泵房,盗窃该单位水泵房使用的1.8m×2.0m铝合金窗框两扇,价值48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5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陈某某,“大个子”(在逃)、“西宁人”(在逃),在本市城北区北禅路朝阳二级水电站水泵房,盗窃该单位水泵房使用的1.4m×1.4m铝合金窗框一扇,价值18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4、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马某伙同“大个子”(在逃)、“西宁人”(在逃),在本市城北区北禅路朝阳二级水电站盗窃1m×2.2m×45mm铁质大门一扇,价值100元;直径1.1m铁质井盖一个,价值30元,共计价值130元。赃物追回乙发还被害人。

5、2015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陈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北禅路朝阳二级水电站水泵房,盗窃该单位水泵房使用的阳春牌型号为WQ15-15-1.5排污泵一台,价值6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6、2015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城北区北禅路朝阳二级水电站水泵房,盗窃该单位水泵房使用的三垦牌型号为SPF-5.5K变换器一台,价值583元;60cmX5cm铝合金玻璃窗框压条二十根,价值9元;长1.2m铁管一根,价值1元;60m钢条一根,价值3元,共计价值596元。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7、2015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某,窜至本市城中区西关大街“风之谷”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取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酷派大神F1极速版手机一部,价值6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8、2015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本市城中区南关街62号永奥小区652室一家家庭式美容工作室内,盗窃被害人付某某放置于此的红色三星270ESJ-K04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22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