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2754号 原告郅国选,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告杨林,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艾淑萍,女,1968年11月12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郅国选与被告杨林、艾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张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郅国选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杨林、艾淑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郅国选撤回对被告杨林、艾淑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0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郅国选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岱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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