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8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 审判员 曹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