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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819号 原告刘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819号

原告刘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

审判员  曹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