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32号 原告李和平,男,生于1962年1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董福瑛,女,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桃,男,生于1967年11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董福瑛、张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桃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30000元为限。原告李和平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街×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张桃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30000元为限。 二、对原告李和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李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街×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