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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志与黄景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黄伟志,男,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9号保险公司宿舍。 被告:黄景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黄伟志诉被告黄景昇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黄伟志,男,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9号保险公司宿舍。

被告:黄景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黄伟志诉被告黄景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景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伟志诉称:黄景昇因家庭开支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25日向黄伟志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写下借据,并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黄伟志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黄景昇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黄景昇承担。

被告黄景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黄景昇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伟志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家庭开支;10万元现金本人已收到。后黄伟志多次催促黄景昇还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黄景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黄伟志主张黄景昇拖欠其借款的事实,黄伟志提供《借条》等证据并保证证据真实,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予以确认。黄伟志与黄景昇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黄景昇经黄伟志多次催促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应属违约,故黄伟志要求黄景昇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景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伟志偿还借款1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150(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黄景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晓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