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右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张某,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某负担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