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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右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张某,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右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某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张某,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某负担7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