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56号 原告罗某某,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固始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装饰设计技术人员,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提出的离婚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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