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21号 原告谭辉,男,1969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袁岗,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辉与被告袁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辉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辉负担(已纳清)。 审 判 长 徐培荣 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 人民陪审员 曾令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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