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014号 原告:刘铁,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区。 被告:陈远征,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诉被告陈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承担。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果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