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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昶云与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刘昶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张燕群,均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刘昶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求学、张燕群,均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福宗,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昶云与被告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昶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昶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79元,撤诉减半收取6389.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昶云承担。

审 判 长  蒙婉珊

审 判 员  罗延平

代理审判员  肖静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绮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