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71号 原告:林玲,女,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秀萍,女,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孙渊清,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玲与被告谢秀萍、孙渊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央求要求撤回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玲承担。 审讯员 王有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本案实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央求撤诉的,能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