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牛振国,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被告陈晋东,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被告缑庆华,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系陈晋东妻子。 原告牛振国诉被告陈晋东、缑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暂时找不到二被告”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振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钱玉霞 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 人民陪审员 李 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