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1928号 原告吴道明,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昌奎,宜宾县柳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永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道明诉与被告曹永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道明于2015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清算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道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吴道明负担。 审判员 郝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