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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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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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