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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西安某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010号 原告李某。 原告尹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委托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010号

原告李某

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查某。

原告李某、尹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支付全部借款,后双方协商将借款协议延长,但被告未按时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298636.8元及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1日为4778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本金数额无异议,利息已经还了两笔,认为原告诉请中利息计算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原告购买被告商铺总价款271488元,由于商铺未建成,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将商铺款转为借款,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98636.80元,借期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年利率16%,6个月支付次利息,借期到后,被告曾支付过原告一次利息,双方又协议延期借款一年至2015年6月1日,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因急用款遂于2015年7月19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协议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3年6月1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期满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8636.80元并支付利率47780元,2015年6月1日以后的利率,以29863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利率16%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64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立军

审判员  杨 扬

审判员  刘江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