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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况懿祥、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 担任人王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

担任人王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况懿祥。

委托代理人况紫毅。

被告林玲。

被告桂林市新盛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崇善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生,总经理。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况懿祥、林玲、桂林市新盛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制,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进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法学,央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4元,因原告央求撤诉减半收取2477元(被告况懿祥已预交),由被告况懿祥被迫累赘。

审 判 长  黄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