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冯某、李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14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10月10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14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10月10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凌某,男,1985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明展,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李某、龙某、田某、欧某、凌某、邓某、聂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李某、龙某、田某、欧某、凌某、邓某,被告人聂某及其辩护人黄明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22日,叶某被一名叫“幸福在哪里”的女网友(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到南安市梅山镇南街工商银行对面三楼租房的传销窝点内,后被非法拘禁在该处,直至2015年4月1日16时许才逃脱并报警。当日1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该窝点,当场查获被告人冯某等八人。叶某被非法拘禁期间,为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并防止其逃脱、自杀等,被告人冯某等人曾对叶某进行按压、灌水等,被告人冯某等八人分工负责对叶某进行看管。其中,被告人冯某为该传销窝点的管家,负责保管钥匙及手机等,被告人欧某配合被告人冯某的工作,且二人共同对叶某打电话进行监听;被告人李某被“熊主任”(另案处理)安排担任叶某的师傅,为主对叶某进行看管;被告人龙某、田某分别在白天和晚上参与对叶某进行看管;被告人聂某、凌某、邓某也协助看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李某、龙某、田某、欧某、凌某、邓某、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