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977号 王金如与朱晓东交易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60号民事调停书已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调停书:朱晓东于2015年10月19日前给付王金如货款人民币17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9元,由朱晓东累赘137元,由朱晓东于2015年10月19日前给付王金如。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2015年10月23日,央求执行人王金如与被执行人朱晓东达成执行和解协定:被执行人朱晓东给付央求执行人王金如16637元,由朱晓东分期给付:2015年10月23日给付5000元(已实行),2015年11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5年12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6年1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6年2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6年3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6年4月底前给付1637元。款均由被执行人间接交付央求执行人或许驳回转账模式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乡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后转交央求执行人。若朱晓东按期实行上述各期付款工作,则央求执行人王金如不再要求朱晓东给付逾期付款时期的债务利息,(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60号民事调停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朱晓东的付款工作视为实行终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0元由被执行人朱晓东累赘;本执行和解协定签署后,2015年10月23日的5000元实行终了后双方当事人均赞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现2015年10月23日的5000元已实行终了。 上述理想,有执行和解协定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定且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苏中民终字第04960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定实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东 审 判 员 朱益虎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群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