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074号 原告许万如,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范和同,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双庙镇王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成国,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许万如与被告夏津县双庙镇王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堂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万如、委托代理人范和同与被告王堂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委托代理人张成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6年原告的大爷许甲某承包了涉案的吴家岗子沙河地2.3亩。2006年春季因许甲某年老多病,许甲某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该事实原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小队会计许万利均知情,现任班子成员也予以认可。2013年冬季因修建高速,该地块被征收,连续三年每年补偿1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却拒绝支付补偿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自2006年春季至2013年冬原告被告就王堂村吴家岗子(沙河地)2.3亩土地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2给付王堂村吴家岗子(沙河地)2.3亩土地征收补偿6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2.3亩土地的数目错误,根据村委会的记录应该是2.28亩,征收土地的时候是我村村民王甲某耕种。班子交接时,上一届班子曾说在争议地块中有0.7亩是原告给王甲某的。争议地块的补偿款分三年给付,第一年的补偿款已经全部给了王甲某。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王堂村委会西部。大约1986年被告将给争议土地发包给许甲某。后因许甲某年老多病,不能种植。原告称在大队的主持下许甲某将给地块转包给该村八队王乙某,但被告称许甲某将该地块交回村委会,由村委会将地转包给王乙某,大概有二十年的时间。原告称2006年许甲某将所有的承包地转让给原告,包括王乙某转包的这块即本案争议的地块,被告称对承包权转让给原告一事不清楚,且本届班子对上任之前发生的事都不太清楚。后争议地块由王乙某之子王甲某耕种。原告称一直想要回该地块,但王甲某以需要添地为由拒绝返还。2013年冬季沙河征地时该地块由王甲某耕种,且第一年的补偿款亦由王甲某支取。2015年4月7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依法确认自2006年春至2013年冬,原告与被告就该村吴家岗子(沙河地)2.3亩土地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并给付王堂村吴家岗子(沙河地)2.3亩土地征收补偿6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