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08号 原告董福英,女,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向伟,男,生于1984年2月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曾登华,女,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英诉被告向伟、曾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福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向伟、曾登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向伟、曾登华因征地补偿享有的安置房面积约70㎡(安置补偿合同系以被告曾登华母亲徐道芳名义签订)予以查封,金额以800000元为限。原告董福英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向伟、曾登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向伟、曾登华因征地补偿享有的安置房面积70㎡予以查封。查封、冻结金额以8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