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蔡金松,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申请人石晨池,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申请人李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人蔡金松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玲所有的××路×号×幢×单元×号房屋。申请人蔡金松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金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玲所有的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