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9号 原告蔡世飚,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邓建阳,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世飚诉被告邓建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世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建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段×号×幢×单元×号、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栋×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蔡世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邓建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段×号×幢×单元×号、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栋×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