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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福与简济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刘志福。 被告简济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福诉被告简济武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志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刘志福。

被告简济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福诉被告简济武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志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福负担。

审 判 长  黄禹晖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