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刘志福。 被告简济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福诉被告简济武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志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福负担。 审 判 长 黄禹晖 人民陪审员 梁 毓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