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其君、王光萍与张桂军、刘淑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78-2号 原告王其君,网络管理员。 原告王光萍,潍坊百姓福大药房峡山店职工。 被告张桂军,农民。 被告刘淑珍,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78-2号

原告王其君,网络管理员。

原告王光萍,潍坊百姓福大药房峡山店职工。

被告张桂军,农民。

被告刘淑珍,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

王其君、王光萍与张桂军、刘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7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张桂军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因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淑珍所有的鲁V×××××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妍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