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78-2号 原告王其君,网络管理员。 原告王光萍,潍坊百姓福大药房峡山店职工。 被告张桂军,农民。 被告刘淑珍,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 王其君、王光萍与张桂军、刘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7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张桂军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因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淑珍所有的鲁V×××××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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