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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98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被告边某甲,男,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委托代理人边某乙,男,系被告边某甲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智力,丹巴县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被告边某甲,男,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委托代理人边某乙,男,系被告边某甲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智力,丹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晓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