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98号 被告边某甲,男,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委托代理人边某乙,男,系被告边某甲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智力,丹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