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固始县。 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离婚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光映 审判员 涂振林 陪审员 张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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