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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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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淑霞与许本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032号 原告崔淑霞,女,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本发,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崔淑霞与被告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5032号

原告崔淑霞,女,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本发,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崔淑霞与被告许本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本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属再婚,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不愿意过夫妻生活。婚后不久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挣的钱全部由被告存放。被告从来不给原告钱。被告对原告时常大打出手、谩骂侮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陪嫁物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本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前婚生有一子名艾某某,被告前婚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称原告一给被告要钱被告不给二人便吵架,原告娘家的事被告从来没管过,且被告不爱干活,光躺着睡觉然后生气。原告称被告上网到凌晨3、4点才回家。2014年农历腊月初三原告与被告分开,后腊月二十九被告将原告叫回。2015年正月初三原告因故在娘家未回。原告称被告方没有去叫过原告。2015年3月2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许本发离婚。本院依法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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