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93号 原告魏淑莉,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晁万广,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王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争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武,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学亮、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诉被告赵文武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文武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撤回对被告赵文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淑莉、晁万广、王涛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昊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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