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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1号 央求执行人黄某甲。 被执行人黄某乙。 本院在执行黄某甲央求执行黄某乙对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1号

央求执行某甲

执行黄某乙

本院在执行某甲央求执行黄某乙对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黄某乙将实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汇入本院账号且该款已支付给央求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调停书和解并实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韦耿明

审讯员  黄明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