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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与马华、周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21号 申请人:张坤,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马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申请人:周玉玲,女,1967年3月10日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21号

申请人:张坤,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马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申请人:周玉玲,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申请人张坤与被申请人马华、周玉玲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张坤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华、周玉玲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易辉、毕超勤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华、周玉玲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易辉、毕超勤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房地权证号:濉房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