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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东与朱丽明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尚执字第00210号 央求执行人朱卫东。 被执行人朱丽明。 朱卫东与朱丽明官方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据上述调停书:一、被告朱丽明结欠原告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尚执字第00210号

央求执行人朱卫东

执行朱丽明。

卫东朱丽官方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据上述调停书:“一、被告朱丽明结欠原告朱卫东借款人民币23000元。该款由被告区分于2015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5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2016年3月底、2016年6月底前各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6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2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间接汇入原告帐户(户名:朱卫东,账号:6217856101004566233,开户行:中国银行常熟市辛庄支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实行上述付款工作,原告有权就23000元中被告未实行部分一并向法院央求执行。同时被告还应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的4倍就23000元中未实行部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二、原告坚持其余诉讼申请。三、双方当事人分歧赞同本调停协定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停协定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备法律效能。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于2015年3月底前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不需法院退还。”因朱丽明未实行,朱卫东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20150元。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活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未实行。后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定如下:一、各方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央求执行人算计人民币20150元,扣除由被执行人朱丽明已实行的9000元,余款11150元,于2015年12月底、2016年3月底、2016年6月底前各给付央求执行人3000元,于2016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215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给付,央求执行人有权要求按原法律文书执行。三、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和解协定商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致本案目前尚有1115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人思考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定,且和解协定商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赞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和解协定、说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维护。在本次执行顺序中,央求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定,法学,该协定系双方切实意思示意,法学,且不违犯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确认。因和解协定商定的付款工作附期限,招致本案未能全副执行到位,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定实行,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浦小宝

审 判 员  曾昊清

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秋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