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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寿军,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成华区。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寿军,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成华区。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佩,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荥经县。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衣某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寿军、王某、邵某某某、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炜姗、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寿军及其辩护人周佩、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任天舒(该辩护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后解除委托关系)、被告人邵某、王某某、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起,朱志华(音、在逃)与齐明建(音、在逃)在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8号好莱坞广场三楼“盛世高歌娱乐汇”,利用飞镖转盘等游戏,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先后进入涉案赌场工作。其中,范寿军负责管理赌场财务,从吧台处收取当日营业款,短信告知朱志华赌场盈利情况,定期将获利赌资交给朱志华。王某负责管理赌场服务员、招揽客源、组织赌局等。王某某、邵某、衣某某均系赌场收银台人员,王某某负责收钱和派奖,并将当日营业款交给范寿军,邵某负责记录赌客的投注单,衣某某负责核算吧台收到的投注单。

2014年7月23日23时许,警察在“盛世高歌娱乐汇”的包间将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挡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万余元。经查,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上述赌场盈利5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涉案赌资数额累计50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寿军、王某、邵某、王某某、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卿某某、任某某、岑某某、许某某、金某、朱某某、张某某、兰某的证言,手机短信内容截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秘拍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本案中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涉案赌资数额的证据主要有:

1、被告人范寿军的供述。用以证实,范寿军称,“盛世高歌娱乐汇”V999包间系利用飞镖转盘进行赌博的赌博场所,在2013年11月开始断断续续营业。2014年7月初,齐姓男子入股,赌场再次开业,股东由朱志华(音)变为朱、齐二人。范寿军于2013年11月开始在赌场上班,最初在包间当收银员,2013年12月底负责赌场的财务管理,与老板朱志华交接营业款。王某负责赌场人员及事务管理,招揽客源并从赌资中提成;王晋比范寿军晚到一、二个月,大约是2013年底来的。王某某、邵某、衣某某系吧台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收银兑奖、记账、核单,其中王某某、邵某是2014年4、5月份来的,衣某某是7月份才入职。赌场另有9名服务员负责下单、转盘、喊镖。范寿军和王某某、邵某、衣某某之前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7月再次开张后说涨到4000元,但还没有领过。从2013年11月自2014年7月,范寿军交给朱志华的赌场盈利大约有200万元,其手机上发给朱志华的短信内容主要反映了每天赌场的盈利情况。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用以证实,王某称赌场老板叫朱志华(音)、齐明建(音)。王某在2014年3月经彭龙(音)介绍到“盛世高歌娱乐汇”上班当司机,从4月份开始到大厅主持飞镖赌博,6月份转入V999包间内。王某每月工资6000元,负责赌场人员管理、在赌场主持游戏,招揽赌客并收取100、200不等的客源费。范寿军负责赌场的财务管理,与朱志华交接钱款。王某某负责收银兑奖、邵某负责记账、衣某某负责审核单据,这三人由范寿军管理,工资均为3000元,其中衣某某是7月初才入职。赌场另有9名服务员。

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用以证实,邵某称,自己于2014年4月在“盛世高歌娱乐汇”的KTV当服务员,2014年5月底知道V999包间服务员收入高,就到王某处应聘,开始到涉案赌场上班。工资由范寿军发放,每月3000元。王某负责赌场的人事管理、组织开镖等。范寿军负责财务管理。邵某和王某某、衣某某三人在吧台负责记账、收银兑奖及核单。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用以证实,王某某称,自己于2014年6月底到涉案赌场吧台工作,负责收银,工资每月3000元,由范寿军发放。王某某和邵某及衣某某在吧台记账、收银,王某负责主持开镖,每天营业结束后钱款交给范寿军。

5、被告人衣某某供述。用以证实,衣某某称,自己于2014年7月8日到涉案赌场上班,约定工资4000元但尚未领到。和王某某、邵某三人在吧台工作,赌场老板姓朱,范寿军负责财务管理,拿备用金、收取每日营业款,王某负责人事管理并招揽赌客,另有几名穿红衣的服务员负责给赌客开单、端茶递水。

6、手机短信内容截图照片及公安机关依此内容制作的盈利情况表。用以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范寿军与手机通讯录名为“朱叔”的短信内容(例如:2014.7.23:7.22+13000、2013.11.16:小单-3300、大单+29000等),制作了赌场盈利情况表,统计显示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赌场盈利500余万元(不含案发挡获日的25万余元)。其中范寿军从2013年11月15日到案发,赌场获利500余万元;王某从2014年5月至案发,赌场获利约150万元;邵某从2014年6月至案发,赌场获利约55万元;王某某从2014年7月至案发,赌场获利约32万元;衣某某从2014年7月8日至案发,赌场获利约23万元。范寿军对该表签字捺印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