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084号 央求执行人王某某,男,法制,1979年5月16日出世,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5年3月16日出世,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陈某某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王某某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13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法学,除二被执行人屋宇和车辆被查封,不能处理外,没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富,故其所欠债务138000元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财富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边德柏 审讯员 赵新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