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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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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王庄镇,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开设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王庄镇,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农贸市场租赁了王长水的23号门头房,并通过网上购买了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鱼机1组6台、飞龙传说电子游戏机1组8台、美女与野兽电子游戏机1组8台、白雪公主电子游戏机2台、金龙鱼电子游戏机3台。被告人郝某某将27台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放在其租赁的门头房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

2014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将郝某某抓获归案,并将27台电子游戏机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27台电子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毕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销毁赌博游戏机(电路板)备忘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归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及场所对外进行营利性经营,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