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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敏与石峰、淮北宏远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75号 申请人:王昌敏,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生,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石峰,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75号

申请人:王昌敏,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生,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石峰,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淮北宏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石峰。

申请人王昌敏与被申请人石峰、淮北宏远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王昌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昌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峰、淮北宏远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