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75号 申请人:王昌敏,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生,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石峰,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 申请人王昌敏与被申请人石峰、淮北宏远纺织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王昌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昌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峰、淮北宏远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