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终字第10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神路街39号地下一层W001、W002、W003部分、W006、W007、W008、W009。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亮,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杜丽霞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