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郑大林,农民。 被告王庞生,农民,所地广西博白县菱角镇柱石村杨柳队0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林诉被告王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大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华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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