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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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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林与王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郑大林,农民。 被告王庞生,农民,所地广西博白县菱角镇柱石村杨柳队0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林诉被告王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郑大林,农民。

被告王庞生,农民,所地广西博白县菱角镇柱石村杨柳队0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林诉被告王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大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华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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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