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祥,容县黎村中学老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容县容州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学,现原告被迫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侵害国度、团体和他人非法利益,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法学,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累赘。 审讯员 盘振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