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唐某,女,1977年10月2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布告送达期满后,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法学,2009年与被告经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为家庭生存琐事殴打原告,再加双方没有小孩,关系越来越不好。2013年正月,被告说回抚顺看看再也没有回来,至今无音信,申请离婚。 被告王某未到庭,无问难。 经审理查明,法学,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不久便因家庭生存琐事口角吵架。2013年1月被告分开原、被告居所地后双方失掉联络。 上述理想,有原告陈述,相干书证等证据载卷为凭,业经闭庭,本院审查,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前不足了解,婚后未能建设起和睦家庭,被告分开原告后双方失掉联络,已分居二年缺乏,夫妻感情分裂,对原告的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布告费260元,算计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菲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