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1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王某某负担,因本案系追索小孩抚养费且王某某经济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揭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玉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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