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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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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林与王龙胜、柳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77号 原告张成林,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王龙胜,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柳义富,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诉被告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77号

原告张成林,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王龙胜,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柳义富,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诉被告王龙胜、柳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成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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