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崔士路,男,195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道纳,男,1982年1月7日生。 法定代表人金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路与被告陈道纳、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士路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士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崔士路负担。 审判长 褚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