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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士路与陈道纳、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崔士路,男,195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道纳,男,1982年1月7日生。 被告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长途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崔士路,男,1958年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道纳,男,1982年1月7日生。

被告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长途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金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路与被告陈道纳、滑县鼎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士路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士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崔士路负担。

审判长  褚玉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