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472号 负责人:何利民职务:副局长。 地址:滑县政府院内东办公楼。 被申请人:李胜哲,男,1985年12月22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佩国(已故)所有的临时牌号为晋KD787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滑县林业局所有的豫ES6775号小型轿车及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所有的豫E0120X号轻型普通货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佩国所有的临时牌号为晋KD7876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于大广高速滑县八里营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