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许增涛,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化庆,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许增涛与被告刘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增涛撤回对被告刘化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增涛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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