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7376号 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1幢12104号。 法定代表人:顾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丽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秀莉。 第三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齐王村东。 负责人:佘德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凌红、第三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67元。 代理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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