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谢云华诉黄莉、王冀辉、王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谢云华 委托代理人邹友良,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莉 被告王冀辉 法定代理人黄莉(被告之母), 被告王刚林(被告王冀辉之祖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华与被告黄莉、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谢云华

委托代理人邹友良,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莉

被告王冀辉

法定代理人黄莉(被告之母),

被告王刚林(被告王冀辉之祖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华与被告黄莉、王冀辉、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云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云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谢云华负担。

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陈锡凯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