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谢云华 委托代理人邹友良,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莉 被告王冀辉 法定代理人黄莉(被告之母), 被告王刚林(被告王冀辉之祖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华与被告黄莉、王冀辉、王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云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云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谢云华负担。 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陈锡凯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