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防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周子成。 被告邓华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成诉被告邓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三波村鸡腾涡组负担。 审判员 黄积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梁炉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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