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231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