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左炳凡与刘新三李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1044号 申请执行人左炳凡,男。 被执行人刘新三,男。 被执行人李斌林,女。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1044号

申请执行人左炳凡,男。

被执行人刘新三,男。

被执行人李斌林,女。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1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责任编辑:国平